典当行的行政管理主要集中在开业审批管理和典当治安管理两个方面:
对于开业审批管理,《当押商条例》第四条规定:“任何人除非根据及按照有效的牌照经营当押商业务,否则不得经营该项业务。”该条例同时明确指出:香港任何一家典当行的开业许可均由政府警务处处长负责具体审批。如条例第五条(1)规定:“处长在有人以订明的表格及方式向其提出申请并缴付订明的费用后,可向该人批出经营当押商业务的牌照。”这表明,在香港经营典当行,必须持有警务处颁发的营业牌照,牌照费每具4000港元。有效期12个月,届满可续期。
不过,香港政府在批设典当行时,几乎不考虑典当业的布局问题,即人口密度、地域阔狭等因素去安排当铺的分布。所以,香港典当行的布局都是市场行为使然,200多家典当行大部分位于九龙、香港岛一带,有些地区十分集中,有些地区则寥寥无几;有的在闹市,有的在僻巷;不一而足。如在九龙城南附近,三条相邻不远的街上,就有5家典当行;而在旺角居民、商业稠密区一带,两家典当行近在咫尺,距离甚至不过七八米的情况屡见不鲜。据悉,在香港经营典当行很容易获得政府发牌。只要是香港居民,有身份证,报上股东姓名,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金,并有合理的经营场所和完善的保安措施,领取典当行营业执照不费吹灰之力。
对于典当治安管理,《当押商条例》第二十四条赋予了香港警方随时进入任何一家典当行并予视察的权利。如该条明确的警员资质条件是:“警长级或以上的警务人员或任何获处长为下列事项而以书面授权的人,可在出示其所据权限(如有此需要)后——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并视察。”除此依法享有对典当行的现场管理权外,香港警方还得在任何一家典当行内明显处悬挂一纸辖区警署的《警署公告》,内容一般是典当治安管理的要求、典当双方防范赃当的权利义务等,文字不多,通常放在一面玻璃镜框里。
与此同时,香港各家典当行在其当厅墙壁上还必须并列悬挂两个镜框,分别是官方制定的《政府公告》和香港九龙押业商会制定的《押物人须知》,均为中英文对照。这些内容你只要迈进任何一家典当行的大门,都立即就能看到,表述相同,一目了然。其中政府公告无颁布日期,由押业商会代宣,全文是:“现奉香港政府谕,凡押物人必须报真姓名、住址并须将身份证或护照提出登记,否则乃属违例。”而《押物人须知》定于1990年7月2日,主要内容为除言明当期、当息外,对当物失窃的赔偿做出规定,如提到“如属本押失责,招致押下物品受损,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