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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典通”银典合作业务创新
发表时间 : 2014-04-11 浏览 : 73
随着现代金融的发展,银行多元化经营趋势明显,更多的银行寻求中间业务发展,开展多种多样的银行保险、银行担保之间的合作业务。典当行要生存和发展,除了加快自身业务创新的步伐,提高自身的盈利能力外,还需要挖掘典当行和银行的合作空间。对典当行而言,可以不断拓展典当业务领域,抢占市场份额,提高典当行盈利能力;对银行而言,可以在新监管背景下开辟新的收人来源。典当行和银行应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在客户、市场、资金等方面通过优势互补形成提升竞争力。
  一、客户共享机制
  典当行和银行有着不同的市场定位和客户群体。典当行的客户主要是规模比较小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银行的中小客户主要是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客户群体上比较趋同。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典当的客户一般具有资金小、抵押物不充足、融资时间周期短、需求急的特点;银行的中小客户,在目前风险管控措施比较完备的情况下一般都具有抵押物、周期长、对利率比较敏感等特点。但是,典当和银行的客户在一定条件下也会出现转换融资机构情况。典当的特点就是高息、短期救急的借贷行为,对于长期借款人来说,息费支出就显得很不合算,除非短期项目收益能够覆盖典当息费。即使在借款期内的经营活动中,典当行还是面临着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的违约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典当行可以与银行签汀合作协议,对于部分经营状况较好的借款人,典当行可以向银行推介这部分客户到银行贷款一方面避免客户承受较高的息费,另一方面又可以为银行提供较好的客户渠道,典当行在这项经营活动中亦可获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对于需要借贷的客户而言,如果没有足够的收益作为还款保障,典当行较高的借贷息费将是其沉重的负担。如果典当行强行要求客户续贷以支付息费,客户可能拒绝还款造成典当行客户资源流失,也会损害典当行社会声誉。因此,典当行通过与银行的携手合作,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将抵押品由典当行转移给银行,既可以解脱客户财务负担,又可以是典当行执行后续的绝当程序。
  另外,典当行可以通过过桥贷款服务加强和银行的携作。一方面可以向客户及时提供典当借款,满足客户需求;另一方面将客户材料提供给相关协作银行,进行审批,在产权明晰、贷款人自身条件符合银行贷款要求的情况下,典当行代客户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客户也能按时偿还典当行的借贷,银行也会因此增加了业务,形成多方共赢的局面。
  对于部分银行的零售客户而言,如果存在短期且有关贷款手续不齐备的银行客户,银行也可以向典当行推荐,使其获得短期融资以解决临时性的资金需求,待有关贷款手续齐全后再向银行申请贷款。这样,不仅可以保留住银行的客户资源,更能够提高银行客户的忠诚度。对典当行而言,除了增加收益,还与银行保持长期的客户合作关系,形成重要的稳定收人来源。
  二、风险分担机制
  在2011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典当风险的控制作为重点管理•第二十八条对典当单一当户和不动产、财产权利典当的总额进行了限制。也要求有关部门会同制汀风险预警机制。典当面临着和银行一样的风险管控措施。
  目前的情况是,中小银行都愿意定位为零售银行,不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力度,这进一步压缩了典当行的业务空间,使得典当行不得不面对风险更大的融资企业群体。这些中小企业需要大量资金进行再投人,加快企业自身的业务拓展、技术更新换代和产品升级。这些中小企业大部分处于发展初期,存在资信相对较差、可抵押资产有限等自身条件限制,加上没有足够资信评级的第三方企业愿意为其提供担保,因此银行在严格的风险约束下很难把资金贷给这些中小企业。然而机会本身就是在风险中产生,这部分融资难的中小企业有不少属于成长性良好的企业,未来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典当行应在这部分企业中择优选择,在风险监管日趋严格的背景下加强与银行的合作,取得风险与盈利的对称性收益。为此,典当行首先要解决中小企业与银行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银行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建立起信息桥梁。采取典当行为中小企业担保,由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的方式,即发挥典当灵活、快速的特点,又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贷款的门槛。这样,通过有效降低银行的信用风险,使得银行可以通过银行风险管理规定发放贷款。典当因为承担部分风险收取服务费,既扩大了收益又增加客户资源的积累。另外,典当行应充分发挥信用担保机构的职责,充当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不可或缺的桥梁与纽带,有效地沟通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的联系,使银行、典当行和中小企业处于协作互动的状态,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通过风险分担,典当行可以扩大业务范围,增强其盈利能力,为典当行带来更多的利润;对银行而言,则是扩大了市场份额,培育了新的利润增长点。
  三、资金合作机制
  在2011年5月公布的《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改变了以往将典当行作为一般性经营企业进行管理的做法,而是将典当行作为特种行业进行管理。因此在典当资金运用上并没有赋予金融企业应有的权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使得典当行没有金融杠杆来撬动更大的风险资产。第三十条同时规定不得“从商业银行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规定“典当行从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产净额”,这使得典当行资金来源渠道受到很大的约束。为此,典当行应在资金方面建立与银行的合作关系,从而解决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
  拓宽合作品种。目前,典当行尚不能进人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而银行对典当的拆借资金管理比较严格,限制多,典当行只能通过在典当品种上加强与银行的合作。除股票、艺术品等典当品种贷款外,典当行应积极开发设计两者共同参与的典当品种,充分利用银行的资金优势,主动承担部分成本,让利银行取得资金的使用权。例如开发系列银行典当合作品种,约定还款期限和价格,由银行负责资金来源,具体业务由典当行承担。
  根据资金周期性波动采取不同的策略。在现代宏观经济金融政策的调控下,银行的资金来源与运用都受到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影响。而近期央行的存款准备金率上调到历史高位,银行资金面收窄也同样对典当行的资金运用产生很大影响。建立逆周期的宏观思维,积极与银行开展合作,在货币政策宽松的时候加强资金运用的合作,在货币政策收紧时加强资金来源的合作,对银行和典当行而言都是相得益彰。
  四、资产处置协作机制
  建立典当行与银行的资产处置协作机制,不仅仅是在银行的不良贷款和典当行的绝当品处置中进行合作,在广泛意义上应包括濒临破产企业的债务重组和包括法律事务等全方位的协作。
  不良贷款与绝当产品处置中的协作。难以清收的不良资产和绝当品都是通过拍卖来完成最终的价值回收。典当只关注典当物的价值,而不关注典当方本身融资的项目。有些绝当产品的万目并非是由于产品市场以及经营管理问题,而仅仅是由于资金投人不足形成,还有一些项目只要通过进一步的注人资金就可救活。此类由于资金缺乏而形成的绝当品,其最佳盘活方法就是注资,而银行拥有资金的优势。银行由于其在广大的网络信息优势及对所辖企业和地域的长期、广泛了解,掌握着大量的潜在的投资者信息。银行参与典当绝当品的处理,有利于银行业务创新,有利于银行开拓中间业务新领域,进一步丰富银行的收人结构。
  银行在不良贷款处置中,同样可以委托典当来完成。一方面减少银行的人工成本,另一方度也可以通过典当传统业务优势来减少损失。在银行办理的各项贷款业务中,有少量客户由于各科原因,造成逾期或拖欠借款情况,使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增加,后期追款工作十分繁琐的。通过典坐行与银行的合作,可以发挥典当行在处理绝当物品方面的优势,特别是典当在动产质押贷款业务中积累的专业人员,处理包括应收账款,动产、股权、专利权等,可以帮助银行盘活不良资产,扩大回收价值
  银行客户债务重组中的协作。债务重组(包括债务减免、延期、变更或放弃担保等)是现代铝行将面临的最为常用的资产处置手段之一。债务重组有助于企业减轻债务压力,从而增强其举债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但助长企业对银行债务的懈怠心理和对银行债务重组的盲目期望,从而对银行贷款回收造成一定压力。对此,典当可为某些资金缺乏型债务重组项目提供短期融资,促成债务重组的顺利圆满完成;银行具有监控资金流向的独特优势,可以帮助典当对重组项目的资金流动进行密切监控提供信息。对于同时在银行与典当负有债务的项目,双方可以有选择的对这些虽濒临风险但可以救活的银行客户进行债务重组,以确保银行贷款的安全。
  典当行与银行在法律事务中的合作。典当行对绝当产品果断进行拍卖,可以回笼典当行的资金,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有些典当客户存在法律诉讼的,可借助银行周全的法律事务管理和专业化水平,提高诉讼的成功率。
  总的来看,银行与典当行建立合作机制,对双方而言都是“双赢”,未来探索的空间随着新产品新业务的开展会展现更多的合作机会。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银行与典当行合作时应建立协作责任制度,明确规定双方各项合作中所拥有的业务建议权以及合作机制的修正补充权利,从而真正建立平等互利的协作关系。
  五、银典合作经典模式一“典贷通”简介
  1.“典贷通”业务介绍
  “典贷通”是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与北京宝瑞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联合打造的最新金融产品。客户以产权明晰、可依法流通的有价值物品或财产权利【房产、汽车,民品(黄金、珠宝、古玩、字画等)】作为抵、质押,可先行办理典当借款,同时由宝瑞通典当行及担保公司为客户提供全程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最短7个工作日即可获得批复,转为银行贷款。
  2.“典贷通”产品优势
  “典贷通”既发挥了典当快速、高效、灵活的特点,又体现了银行资金低成本、长期性的优势不仅能够较好地解决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融资困难,而且破解了处于初创期和需要信用修复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3.“典贷通”业务流程图
  
  4.重要说明
  由于典当行先向借款人发放了典当借款,抵质押权登记在典当行名下,典当行和担保公司又为借款人向银行提供了保证担保,当银行贷款发放后,典当行的债权得以清偿,典当行的抵质押权随着债权的清偿而消灭。典当行为借款人向银行提供担保担保,必然要求借款人提供抵质押反担保,而原来典当行名下的抵质押权,已随着典当行典当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此在“典贷通”业务品种下,典当行要么解除原来的抵质押担保,将抵质押担保手续办理到典当行名下或担保公司名下,但此时很难再取得借款人的配合。因此,最好采取最高额抵质押担保模式,将最高额抵质押权登记在典当行名下,运用最高额抵质押担保不要求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种类的特征,即:最高额抵质押担保同时为典当债权和保证担保债权提供担保,无须重新办理抵质押手续。此时,最好选择与典当行有关联的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就可不要求借款人提供抵质押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