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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别忽视归属权
发表时间 : 2015-06-24 浏览 : 295
日前,发生在山东的一起关于小麦典当质押权的纠纷事件,又一次为业内操作动产质押敲响了警钟。不少人最为关心的是,这样的业务中权属关系如何分辨?

  据悉,去年6月至8月,山东某面粉有限公司与某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分别签订了五份《小麦采购储存合同》,约定储存地点为山东某面粉有限公司院内库房,粮食所有权归某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所有,山东某面粉有限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小麦由双方共同保管。去年11月,山东某面粉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典当有限公司签订《质押典当合同》,将某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所有的小麦进行质押借500万元。得知该情况后,某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立即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粮食的所有权人为自身,并确认山东某面粉有限公司向山东某典当有限公司设立的质权不生效。同时申请法院对小麦进行财产保全。

  后经法院查明,双方在签订典当质押合同后,与第三方德州某金融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动产质押监管业务合作协议》。2014年12月5日,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对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并且,典当贷款双方还在临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

  法院据此认为,异议人某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虽然主张其与山东某面粉有限公司进行共同保管该小麦,并对该小麦享有所有权,但该小麦所有权的归属系实体认定的范畴,需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起诉讼,即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认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法院驳回了某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异议。

  法律界人士表示,从归属权上分析,动产归属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交付。因此从这一案件看来,典当行的处理方式是没有问题的。一旦发生绝当,除非能证明典当行事先并非“善意取得”,否则典当行有权对绝当物进行处置。

  “这个案件中,典当行或许是出于‘未雨绸缪’,还办理了公证与登记手续,这无疑是对自身起到了更进一步的保障。”该人士分析道。不过也有经验人士提醒,像小麦这样的农产品质押,在处理绝当时对于市场行情、季节性等方面的把握非常重要,“这是除所有权确认之外,典当行需要考虑到的另一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