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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下”现今发声:有关典当行业的头等大事
发表时间 : 2016-02-26 浏览 : 399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正在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因此次会议是继2007年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一次召开的涵盖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涉外商事及海事海商、环境资源等民事商事审判全部内容的重要会议,而最终形成的会议纪要又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事商事审判工作总的任务,故而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其中,关于典当纠纷和案件审理的明确规定,更在全国典当业界引起了热烈讨论。

  《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的第八项认为,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严格审查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着重处理好以下关于典当的问题:典当行属于特殊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典当作为融资方式的一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应当鼓励和支持典当行在《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典当业务,典当当金利率和典当综合费用均应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超过部分应认定无效。没有当物,典当行向当户签发当票或者双方之间签订借款合同的,应认定典当合同无效,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按照民间借贷处理。

  虽然关于典当问题的内容只有区区200余字,但用北京典当行业协会会长杨永的话说:“这次《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典当纠纷案件审理的指导意见,是关乎典当行业生存与发展的头等大事”。而这一“头等大事”,早在2013年便已埋下伏笔。

  2013年9月,针对数量日益增加的民间借贷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最初公布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在界定民间借贷时,将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等列入其中,并明确要求与之相关的纠纷将适用《规定》的相关内容。这也就意味着,典当业的借贷收费标准将不会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进行规范,而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也就是最高不超过年化24%。

  对此,典当业界反响极大,并普遍认为,典当无论是从其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定位、业务性质、发挥的社会作用等多方面考量,均不同于民间借贷,更不能在司法审判中适用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尤其是收费标准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与现行《典当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收费标准有明显冲突。如果按照最初公布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实施,典当行业根本的生存规则以及商事习惯将遭受严重危害,甚至面临生存危机。自此,一场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是否应包含典当行业的探讨与建言活动便拉开帷幕。

  经过多方努力,2013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厅副厅长姚辉、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司副司长张要波、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副巡视员张曙东等领导一行,到北京市典当协会进行调研听取了由北京典当行业协会会长、华夏典当行董事长杨永等人,针对典当行不应适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的相应建议。

  之后,北京典当行业协会整理了典当行不应适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若干问题,起草了《各省市自治区典当行业协会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并联合上海市、天津市、广东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苏省、陕西省、辽宁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武汉市、青岛市、沈阳市等地的典当行业协会共同盖章,将建议提交至最高人民法院。

  此后,最高院接受了业界建议,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适用范围中,没有将典当行业列入其中。该《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中获得通过,并于8月6日发布,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最高院最终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将典当行业列明其中,可以说是典当行业争取自身权益的一项阶段性成果。

  之后不久,2015年9月8日,由北京、上海、浙江三地典当行业协会倡议召开的全国部分省市行业协会会长、秘书长座谈会在北京举行;天津、辽宁、广东、河北、陕西、安徽、湖南七个省市的典当行业协会会长、秘书长应邀参加会议。其中一项重要议题便是针对为即将召开的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准备的《会议纪要》里有关典当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问题进行深入讨论,避免因为《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不明确而在案件的审理中各地法院适用标准不一。